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作指引和告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包括: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
(3)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但录用除外;
(4)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5)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8)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9)信访机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
二、行政复议管辖
(一)峡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管辖以下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峡江县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
1.峡江县人民政府下辖的各乡(镇)人民政府;
2.峡江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3.峡江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4.峡江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峡江县公安局下辖各派出所);
5.其他依法由峡江县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特殊规定
1.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峡江县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带原件核对)
(1)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还须提交律所函、律师证)
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填写证据目录清单;
6.申请书、证据目录清单及证据材料均需提交一式两份。若追加第三人或有多个被申请人,需视情况增加副本数量。
五、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3.复议机关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给行政机关;
4.行政机关作答复书、提交证据;
5.复议机关审理案件;
6.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简易程序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普通程序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经批准可延期,最多30日)。
六、申请方式
(一)书面申请
1.现场或邮寄提交
①行政复议办理机构:峡江县司法局;现场接待地址:峡江县府后路与玉华路交汇处三楼峡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邮政编码:331409;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796-7187165。
②邮寄地址:峡江县府后路与玉华路交汇处三楼峡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邮编:331409(建议使用EMS、挂号信等有凭证的邮寄方式,信封上请注明“行政复议”字样)。
2.互联网申请
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或微信扫描二维码进入程序。

(二)口头申请
申请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温馨提示: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