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2号

来源:峡江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06

​峡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峡府复决字20252

 

申请人**

被申请人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结果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10月24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回复内容称“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对“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因为处理决定与投诉举报人具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直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为止,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告知立案后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超期告知已经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回复书;2投诉举报书;3、交易订单截图和产品图片;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刘**对吉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经营者”)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0月24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在收到刘**的投诉举报信之前收到反映同一问题的投诉举报信,已于2024年9月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9日对吉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投诉举报人反映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奖励。

经查询,需要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情形限于以下几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所管辖案件的受理。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被举报人信息不完整、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五条: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书面举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举报材料。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第十六条规定,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综上所述,吉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且未满足重大违法行为的条件,不属于上述需要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峡市监食罚决202428号);3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6日申请人在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抖音平台店铺“峡江**馆”购买了名称为“井冈山多谷杂粮”的杂粮混合米(案涉产品),案涉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吉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涉产品标注了质量等级为“一级”,而国家对杂粮混合米没有质量等级的区分。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对案涉产品标注“一级”质量等级的行为属于虚假标注标签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于2024年9月1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举报人和经营者。在申请人投诉举报之前,被申请人已经收到他人对被举报人同一问题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9月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5元、罚款5000元的(峡市监食罚决202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了行政处罚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对吉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的决定。

需要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情形限于以下几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所管辖案件的受理。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被举报人信息不完整、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五条: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书面举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举报材料。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第十六条规定,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以及本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记录佐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虽然同时提出“确认违法,并依法进行调解”的投诉请求和举报请求,但是投诉举报书的两项事实内容均是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是举报,而非投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举报之前因他人举报同一问题已经于2024年9月2日对吉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无须重复立案。申请人举报的虚假标注质量等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范围内,被申请人未对经营者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奖励。本案中,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实行奖励的情形,被申请人没有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的义务,故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6日